和谐社会新篇章之深圳规定多次”非正常上访”将被劳教!

2009年11月12日 | 分类: 转转网文 | 标签: ,

大洋网-广州日报11月12日报道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相关部门获悉,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对全市的信访秩序进行严格规范。根据《通知》, 14种信访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

具体内容烦请参阅其他网站,以下列举14种违规信访行为!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这里奇怪,到底什么地方属于政治敏感地区?这里所谓的敏感又是以什么标准来划分的呢?而其后更是规定不得到非条例规定的地方进行上访,这里举例以检举市长为例,你规定要到XX才可以检举,而XX又正好是市长的地盘,试问,草民如何检举?)

(二)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上访还要被批准?我想只有庆祝母亲六十大寿类似的游行才可以被批准吧?为了维权而进行的游行如果能被政府批准,则多无需通过游行进行维权了!)

(三)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信访是居然不可以出示状纸?那非得出示人民币或者高档礼品才可以么?静坐居然也不可以,还“扰乱公共秩序”了?)

(四)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六)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八)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九)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十)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十二)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三)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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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一个刚发布的新闻尚未被人评论为何就先扼杀了所有评论?看来大家都不糊涂,包括发布这条新闻的人自己也知道后果,只能掩耳盗铃以示和谐了!

继续和谐!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文转载自邪客心情,原文地址:http://www.xeker.org/archives/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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